《象》说:“何校灭耳,聪不明也。”“何”为荷;“校”为刑枷;“灭耳”为遮没其耳,荷枷遮住其耳,意在责人执迷不悟。上九处卦之极,引义为恶贯满盈,无可救药的人,故处之以极刑。
唐孔颖达说:“何谓担何,罪及其首何担枷械,灭没于耳,以至诛杀。以其聪之不明,积恶至此,故象云聪不明也。”(《周易正义》卷三)
一说“灭”为灭伤。北宋程颐说:“人之聋暗不悟,积其罪恶以至于极,古人制法,罪之大者,何之以校,为其无所闻知积成其恶,故以校而灭伤其耳,诫聪之不明也。”(《伊川易传》卷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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